老邢60岁从原岗位退休后叉被原单位返聘至今。现年.老邢已经62岁,在岗位上退休之后又尽心尽责的干了两年,但上周,老邢却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且单位没有对他作任何经济补偿。老邢一怒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单位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每月实发工资低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薪酬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老邢的请求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吗?
现在很多劳动者在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身体仍很健康,能继续履行工作职务,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希望继续任职,遂有许多退休人员又被返聘到原岗位就职。但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经常困扰双方当事人。
我们都知道,劳动法上主体之一是劳动者,而对劳动者的定义,在《劳动法》实施细则上规定是年满18周岁人员一直到退休。因此,再被返聘回去的员工,因为其已经退休,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返聘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现实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都因为主体资格欠缺使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被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这使得有些用人单位只与返聘人员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但这样在产生争议时,返聘人员要维权就没有任何依据。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因此,退休人员又被原单位返聘回去并不违法。但是,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毕竟不同于法律上的劳动者的正常就业,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在返聘前可以约定聘用协议,对有关报酬和其他待遇在协议中申明,这样当争议纠纷时,返聘人员就可以以此为依据维权。
在本案中,老邢虽被返聘,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劳动报酬,但其实际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且每月按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退休金,以及享受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 88号)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老邢如果不满用人单位对其解聘的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关系纠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