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代付款怎成“不当得利”?
自然人同时投资设立两家公司,因一家公司对外担保,另一家公司代其支付了十万元保证金。不料这家公司真的违约,保证金被守约的另一方没收,为取回保证金,这家公司利用代付保证金的公司名义起诉守约方不当得利,法院明辨是非,驳回了原告诉请。
良才公司是销售木材的企业。2014年12月,经介绍,良才公司接到了一个大订单,但按订单要求需开立价值4.8千万余元的银行信用证,这个条件让公司负责人商某犯了难,要知道开立有银行担保的信用证哪有那么容易。再三思量之下,商某想到了“交际广泛”的好友马哥。马哥果然没有让商某失望,第一时间找了朋友侯某,其答应以自己开设的德凯公司的名义为良才开立信用证。
同月10日,良才便与德凯就开立信用证问题签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德凯为良才销售5.5万立方米木材开立金额为4.8千万余元的银行信用证。还约定了保证金,即良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德凯10万元违约保证金,如到时由于良才的原因无法开立信用证,该保证金由德凯公司处理。第二天商某通过其控制的另一家琪丽公司向德凯转了10万元。
没多久,良才方面出现问题,开立信用证一事也无法进行,德凯自然没收了这10万元保证金。白白损失10万元,商某不甘心,他通过短信向侯某表示感谢,称愿意以5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德凯,希望其能返还5万元。协商不成,良才干脆起诉了。
商某想到自己是用琪丽公司名义转的款,便以琪丽的名义起诉,声称是因为近年终,公司财务出纳工作疏忽将10万元误打入德凯公司,双方并无业务往来,德凯获得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德凯觉得,自己虽然和琪丽公司没有瓜葛,可这10万元是代良才公司给的,因这两家是关联公司,商某是两家的老总,自己就没在意是哪一家给的,总之是因自己与良才签订协议应得到的保证金。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
青浦法院审理后,对双方证据进行一一考量。
第一,原告提供的支票领用单上财务主管、出纳、核准、领用人签字栏均为空白,上仅书写日期、被告公司名称及所需转账金额,原告称出纳错误地根据良才公司的领用单给被告转账,但法院认为从常理看来,原告出纳在对外转出大笔资金款项时理应做到高度审慎义务,应有能力发现良才公司申请单的字迹与本公司员工字迹间的差异,原告出纳也不可能在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的情形下对外进行大笔转账。
第二,被告提供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商某与被告间的短信公证书、商某的名片、原告与良才公司的工商资料信息等证据,可认定原告与良才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商某也同时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这两家公司存在股东混同、人员重合的情况。再结合合作经营协议书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仅间隔一日、商某与被告协商10万元事宜的短信等情况,可认定本案系争款项是原告代良才公司向被告支付违约保证金。因此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之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最终,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