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配”=“送”
■胡眉岩成民玲本报记者余义勇《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注明“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这个“配”是否是“送”?成都市中级法院16日终审判决了一起因字意理解差异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此“配”为“送”,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白丽等43人每人700元钱。
白丽等43人购买了现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房屋。现发公司印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
2001年6月,现发公司向白丽等人预收了每户5000元天然气安装费。2002年3月,该公司将厨房配有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有淋浴花洒、大便器的商品房交付给白丽等住户。2005年4月11日,现发公司制作“费用清册”,载明公司预收的每户5000元中,扣除了每户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了字。同年9月,白丽等43人提起诉讼,要求现发公司返还炉具和热水器费。
庭审中,现发公司认为《新华字典》中没有解释“配”有“送”的意思,即“配”并不等于“送”,公司放弃收取卫生间设备费用的权利,并不等于放弃收取厨房设备费用的权利,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字,应视为对预收的5000元中扣除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用的认可。白丽等人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配”都是一种意思,即“送”,公司预收的5000元只包括天然气安装费,他们在费用清册上签字,并非同意扣除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在该说明书中载明有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等内容,在一份合同文件中对同一个“配”字应作出同样的解释,既然现发公司对卫生间设备未另行收取费用,那么对厨房设备同样不应该另行收取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配”的理解,“配”就是“送”,不需另行支付价款,该认识符合某种司法习惯的精神。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