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新聞中心實習記者 羅洪嘯
新《勞動合同法》(草案)意見徵集工作已結束,港府駐粵辦於近日召集港商研討新法,港商對此反應強烈,提出十大質疑,更對其中的「合約期滿經濟補償金」條款表示不滿(詳見本報15日頭版報道)。對此,新法草案研究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該條款的立法本意是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引導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既保障工人的就業權,也鞏固企業的勞資關係和競爭力。
常凱在看到本報報道後,對港商的十大疑問非常重視,特此專門抽出時間與本報記者對話,為港商逐一解畫,舉例釋疑。
旨在保障勞工生存權
他指出,中國勞工標準一直處於世界低水平,此次修改旨在改善現有的勞工標準。對於企業主而言,工資支出的多與少,涉及的是企業主的財富權;對於工人而言,工資則是工人的生活費,涉及工人的生存權。一旦當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生存權優先當是基本原則。
因此,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有意向處於弱勢的工人傾斜。但總體而言,《勞動合同法》並非是偏幫某一方,而是旨在實現勞資雙贏,改變目前企業無限制、無節制用工的現狀。
他指出,草案還處於修改階段,還將吸收各方合理意見。港商有爭議也是正常的。他認為,這十大質疑,有些意見是合理的,但有些意見則反映出他們對新法還存有一定的誤解。他希望港商應全面考慮,重點放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吸引員工上,頻繁的更換員工不利於員工對企業忠誠度的培養。
解聘補償非中國獨創
有港商認為新法中規定,工人的工齡越長,解聘後獲得賠償金越多,會加重企業負擔。對此,常凱解釋說,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勞工法規都規定有,給予解聘員工1個月左右的工資補償。如香港的《僱傭條例》也有明確規定。
他引述規定指出,草案中的補償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相當於香港《僱傭條例》中的「遣散費」,另一類是終止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相當於香港《僱傭條例》中的「長期服務金」。這種補償應該說是一種國際慣例,不是中國的獨創。
常凱指出,按照草案中的規定,不會出現港商所擔心的情況。因為草案明確規定,工人所獲的賠償金將依據工齡以每年5%的比例遞減。他並舉例,一個工作20年的工人,解除合同後只能獲得12月工資的補償,並不是單純迭加算出的20個月的補償標準。而香港的「長期服務金」的支付,並沒有依據工齡每年遞減的規定。在這一點上,草案的規定明顯低於香港的標準。
工人解約不能獲賠償
對於港商擔憂高補償易釀員工頻繁跳槽,常凱表示,港商不必過分擔心,《勞動合同法》(草案)中有明文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資需雙方協商一致,工人單方面提出解約是不能夠獲得賠償金。
當然,草案中的補償基數和上限等技術性問題也還可以討論。
針對港商提出的不計年限一次性給予一個月或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的意見,他則明確指出,這種意見並不合理,港商在此問題上應考慮到工人對企業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