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溃疡被误诊为癌症 半年内做13次手术致残
原是普通的食管溃疡,却被医生认定为食管癌,误诊让李先生在半年内进行了大大小小13次手术,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因手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前黄浦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322034元。
溃疡误诊为癌症
2002年6月下旬,现年54岁的李先生,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GI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大”,同年7月1日李先生入住该医院。入院后医生再次诊断为,“食管下段癌”。
据李先生称,在入院后手术前的7天里,医院在为其做的手术前的常规检查中并未发现可以确诊癌症的指标。但医院未再作进一步相关检查的情况下,确诊为“食管下段癌”,且已晚期。并不顾及李先生家属再三要求做活检化验的要求,执意立即为其手术。术后第3天,病理报告显示李先生的病症实际为“食管下段近贲门处慢性溃疡”。
13次手术留下后遗症
此后进行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13次手术治疗给李先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李先生认为,由于院方对其作了错误的诊断,实施了错误的手术,且在手术及术后护理中也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6983.70元。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在应诉中,医院认为,因李先生所患食管溃疡范围大,溃疡直径大,术前诊断有一定难度,故直至在手术中仍诊断为食管癌,直到病理诊断方知是食管溃疡。医院称,对李的诊断在主观上他们是尽到很大努力的,在主要治疗方案上也不存在大的过失,治疗过程未违反操作常规,因此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
在审理中,应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作医疗鉴定。医疗专家分析后认为,院方诊断依据不足,缺乏纤维胃镜检查,没有病理诊断,误将食管溃疡诊断为食管癌。患者术后出现的食管狭窄、胃肠功能紊乱等手术后遗症,完全由上述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最后,黄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李先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2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