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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用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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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用概况

  汽车行驶记录仪制造和应用的发源地在欧洲。早在20世纪20年代,行驶记录仪便伴随着汽车里程表而诞生,当时是和汽车速度、里程表结合在一起的。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记录仪开始在汽车运营中得到自发性的广泛应用。1934年,德国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纸盘式行驶记录仪,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运输,1953年,德国政府开始对载重超过7吨的货车和客车强制推行纸盘式行驶记录仪。自1970年起,当时的欧共体开始推广德国的经验,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强制推行行驶记录仪。1992年欧盟成立,原欧共体有关记录仪应用的各项法规继续有效。目前,欧盟已制定颁布了分别规范驾驶员驾驶时间、纸盘式记录仪技术性能、数字式记录仪技术性能、监督企业和实施路面执法的5个主要法规,15个成员国500多万辆商用车安装了纸盘式行驶记录仪,是世界上使用纸盘式行驶记录仪最多的地区。2003年,欧盟颁布新的规定:自2004年8月起,在欧盟注册的毛重超过3.5吨以上的商用车强制安装使用IC卡技术、有打印功能的数字式行驶记录仪。而在美国、巴西等国,商用车若没安装行驶记录仪则不可以使用公共道路。

  欧美国家使用行驶记录仪后,交通事故显著下降。从1970年欧共体开始全面强制使用记录仪以来,德国客运、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呈下降趋势。如德国1970年货车平均每50万公里发生一起事故,到2000年下降为每行驶160 万公里发生一起事故,事故发生率降低了220%;客车从1970 年的每40万公里发生一起事故,到2000年下降为每100万公里发生一起事故,事故发生率降低了150%.

  二、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在少数地区试用国内一些科研机构及企业自主研制的数字式记录仪。到2004年7月底,全国生产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企业已达80多家,已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通过国家标准检测的68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广东、四川、吉林、湖南、上海、浙江、广西、江西、河南、新疆、黑龙江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行驶记录的应用工作取得进展,已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客运、货运企业约350多家,车辆约2万辆。目前,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各地的工作进展不一。

  从目前我国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应用情况分析,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有以下使用效果:一是汽车行使记录仪能真实、准确反映车辆运行中的实际状况,记录相关的监控数据。其存储的数据为企业加强对车辆的使用、运行、调度的科学管理,为安全行车管理和事故的分析,以及今后路面执法监督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二是车辆超速行驶时能发出报警声警告司机减速,督促司机安全行车,起到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作用。三是由于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司机在行驶中能保持车辆中速行驶,对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节约燃料、减轻轮胎耗损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减少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四是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有一定的作用。

  目前,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监管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从社会宏观层面上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监管工作还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支持。现行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仅是推荐性标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这是当前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从企业微观层面上看,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生产行为和使用范围不规范,产品质量不稳定,功能不统一,故障率较多,安全防护性能差,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这对推进此项工作形成一定的障碍。从经济角度看,目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市场价格较高,安装后加大了企业运营成本,也影响企业安装使用的积极性。有的产品如加上GPS、语音通信、图像拍摄等功能集成,其产品价格达8000~10000元。从使用的方面看,部分运输企业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有的流于形式;而公安交管部门目前还未制定路面执法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从宣传角度看,对交通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增强行车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三、工作思路及相关建议

  由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和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刚起步,笔者认为,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用和监管工作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妥推广。应重点选择在营运客车(9米以上)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在实施步骤上,可考虑先新车后在用车。第一阶段,做好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和运输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二阶段,开展对驾驶员和车辆的路面执法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尽快制定和实施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路面执法监管的专项法律、法规。要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用和路面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特别应对公安交管部门异地执法、处罚违章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2. 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研究和制定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适时发布一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维修服务完善的生产企业名单,以促进产品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3. 实行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稳定性,其产品质量和功能,既要满足企业安全运营管理的要求,又要满足公安交管部门路面执法、处罚违章行为通用、方便、快捷和直观的需要。

  4. 对试点地区和企业应予以大力支持。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企业在资金投入、车辆保险、车辆检测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 要从实际出发,实施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目前,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进口客车原配置的纸盘式记录仪,仍继续使用,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逐步更新,以减少企业营运成本。

  6.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通过大力宣传和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并不断提高驾驶员和企业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认识,增强其安全行车和事故防范的意识。

  7. 当前应积极稳妥地启动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管理的试点工作。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实施有关试点的规范性文件,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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