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不测,购置双份车险。实际理赔,却遭相互推诿!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存时的赔付顺序,《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理赔。
小刘家到单位路程较远,公共交通不够便利,为上下班通勤方便,小刘报名学习驾驶,考取驾照后不久便购买一辆新车。由于是新手,为防范风险,小刘在交强险之外,又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20年10月的一天,下班回家的小刘在小区内停车时,与正在院内散步的老曾发生剐蹭,老曾右脚被严重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给老曾造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
老曾请求小刘赔偿损失,小刘积极配合,分别向交强险和三者险承保公司提出理赔请求,然而两家保险公司就理赔顺序发生争议,都认为该对方先赔。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老曾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20万元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才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以案说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结合本案,本案中,小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保险赔付在前,商业三者险赔付在后,因此,应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老曾损失20万元,不足部分5万余元则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寄语,交强险系国家强制要求购买,旨在将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风险分摊至社会;商业保险则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范围、条件、投保费用视合同而定,以投保人自愿购买为原则,旨在帮助投保人规避、转嫁风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类别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主动履行理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