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可谓是屡见不鲜,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的车辆的毁损,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予以赔偿维修费用的损失。但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特别是刚买的车子没开几天就被撞了,虽然经维修后表面上与新的没什么两样,但该车辆事实上就属于事故车辆了,其价值大大的贬值了。那么,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赔偿了?汪旺军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2020)豫 1328 民初 5174 号杨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的新车,尚未交付给客户即发生交通事故,得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客户必要求更换新车或减少价款。该车即使修复后,也无法按原价出售,只能按二手车出售,贬值明显。对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在(2020)川 1622 民初 2765 号廖某与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事故车发生事故时已使用 12 天,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涉案车辆修复后的市场价格 85000 元,本院予以认可。本院根据该车购置价格、使用时间和当地 二手车市场交易习惯及行情,酌情认定本案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格为 150000元。本院合理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事故车的贬值损失为 65000 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车辆的贬值损失,但大部分案例中贬值损失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贬值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 年 3 月 4 日发过一则:“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们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原因是:(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 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上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汪旺军律师来,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并没有将车辆的贬值损失归入可以赔偿的项目。因此,如果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针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起诉要求赔偿的,其获得支持的概率相对较小。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的赔偿仍需要不断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