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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命案两种判决结果 “量刑畸重”也属司法不公

编辑:刑事律师 来源:刑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由于对一桩普通命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重的质疑,今年3月,云南省一基层检察机关首次对法院提起“重判”抗诉,一个月后,这个案件得以改判。
  
  这是一起邻里间小纠纷引发的命案。2003年10月1日晚10时,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占屯村村民潘兴利听说他弟弟与人发生争执后赶到现场。其间,潘兴利打了参与争执的周金平一记耳光,周金平当即昏迷仰面倒在地上,被送到村里的诊所检查后,没有进一步治疗。10月3日,家人发现周金平伤情严重,急忙送往县医院,结果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尸检鉴定报告证实,周金平系遭外力打击左面部,致倒地受伤死亡。
  
  随即,潘兴利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并于10月16日被批捕。一个月后,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随后,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兴利有期徒刑11年。
  
  是故意还是过失,罪名的不同涉及到不同的量刑标准。按照刑法,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让一个罪责轻的人负罪责重的处罚,或让一个罪责重的人负罪责轻的处罚,都有违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四处处长郑清说。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审查后认为,潘兴利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伤害,法院判决量刑畸重,由此提起刑事抗诉。2004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宋颖向记者回忆说,当天庭审效果很好,很顺利也很平静。抗诉机关起初曾担心被害人的家属可能会“闹”,毕竟是出了一条人命。按常理是“为被害人说话”的公诉机关,却认为法院判重了,“要为杀人者说话”。但最终,原被告双方包括被害人家属都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异议。
  
  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公诉机关抗诉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原定罪名,改判潘兴利过失致人死亡,刑期也从原判决的11年改判为5年。
  
  “事实上,‘量刑畸重’也属司法不公。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受‘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影响,公诉机关中有人存有‘只要有罪,哪怕判得重一点也不怕’的心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认为,“这个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也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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