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海事海商 >> 法律常识 >> 正文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为了遵守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在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中,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但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当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举行面对面谈判,或由一方提出标准合同文本,双方进行磋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这时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通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合同的内容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货物进出口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

4、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1条、第12条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