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监护
【类别】 监护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监护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以管教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权利称为亲权,对精神病人和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保护称为监护权。亲权和监护权在法律性质、权利主体、适用对象、权利内容,特别是法律价值上存在区别,因此,理论上比较倾向于将二者加以区分。但在我国的立法上,二者统称为监护。
关于监护的性质,是一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权利说认为,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意思自由,监护的职责就构成了监护权的内容;义务说认为,监护给监护人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职责说认为,监护人实施的行为,纯粹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得为自己牟利。此外,也有认为监护是权力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监护有不同的特点,不宜简单认定监护是权利、义务、职责或资格。但在立法和司法中,可以从监护制度的法律价值上加以把握,即设置监护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弥补意思能力薄弱的缺陷;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活动有序进行。两方面的法律价值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要从公平和秩序的高度平衡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