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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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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类别】 监护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精神病人在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也就是把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列入指定范围。从二者的效力来看,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从常理来看,把指定范围扩充到近亲属、朋友以外,不是很妥当,增加了近亲属以外的亲戚、朋友不应有的负担。当然,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指定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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