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类别】 基本原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的精神或理念。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在功能上具有补救性。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倍受关注。一般而言,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统帅和指导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制定,以避免民法内部矛盾,从而保持民法体系的和谐一致,借以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第二,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第三,具有法律解释准则的功能。由于成文法自身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般规则对具体案件之局限性,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克服成文法局限的经常性手段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还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其解释的准则。从司法认识论看,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如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第四,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中不能获得裁判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民法基本原则就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法官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