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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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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
【类别】 基本原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为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在民法的渊源上有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体制。一元制就是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的体制;多元制,就是承认民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法源的体制。我国民法在民法渊源问题上采多元制。在目前,我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民法渊源主要指制定法、国家政策和习惯,判例和法理迄今未被承认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国从传统上属于成文法国家,以制定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制定法具体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民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此外,还有国家政策、民事习惯。
  民法的各类渊源构成一个体系,相互间有着严密的结构。法院在适用各类民法渊源的规定裁决案件时应明确各种民法渊源适用的不同条件和相互间的位阶性。在制定法有规定时应适用制定法,只有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政策和习惯。在适用制定法时,位阶性高的法优于位阶性低的法;一般法优于特别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应具备以下条件:其规范的事项须为法律、法规没有规范的事项;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国家法律认可;所规范的事项须为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事项;其适用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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