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类别】 基本原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极为抽象的概念,至于何种事项属于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难以一一列举,其具体内容与时俱变,一般地,以下几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委托杀人的行为,因销赃而成立的委托、拍卖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母子不同居或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因嫖娼而为之给付,以非法同居为目的而为之赠予;4射幸行为,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马票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人身为抵押标的的合同,人口买卖合同;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
鉴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公序良俗这一一般条款,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其目的在于,一旦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可授权法官直接适用该原则,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补充,从而判决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