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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中国旅游业的外商投资机会

编辑:田杰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于2009年11月25日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会议重新定位旅游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定位,认为应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第一次把旅游业提升至“战略性支柱产业”,在地位上与房地产业相提并论了。

  同时,会议在提出具体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措施时,首先提出“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这一态度显然将会刺激国内外资本对旅游业的投资,导致旅游业竞争加剧,并进一步导致旅游业的行业整合及提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会议提出了“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的意见。对此,致力于从事外商投资法律服务的田杰律师(上海法律网涉外法律频道特邀律师,详见www.sh148.org/English)认为,这一意见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旅游业的态度,并将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我国旅游业的信心。

  根据田律师介绍,此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旅游业持限制和谨慎态度。

  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于外国投资者设置较高的门槛,如要求外国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且当时仅得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且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此后于2003年进一步放开市场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但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该等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国外的众多中小旅游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格。

  而且,我国最近一次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仅把“旅游业”,只是作为“允许类”的产业,不曾进入“鼓励类”。

  国家对旅游业开放态度的重大转变始于今年2009年2月20日公布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该《条例》大大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年营业额限制、降低了外商投资旅游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缩短了投资审批期限,基本上赋予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市场准入门槛。当然,外国投资者依然不能从事出境旅游业务。

  对此,田律师认为,未来“外商投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时,“旅游业”极有可能进入“鼓励类”产业目录。

  此次国务院的上述意见将会大大推动国内旅游业外商投资的热情,并必然推动旅游市场主体的兼并重组的发展。我们也希望,通过积极引入外资旅游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国内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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