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张晖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目前,原告、被告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律师点评: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陈志群律师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当事人不应该受到惩罚。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类似,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为什么会出现“钓鱼执法”呢?陈志群律师认为,“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存在一定的执法经济利益,例如按查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计算业绩提成,按查处黑车、卖淫嫖娼等提成等。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为谋求私益,不择手段,就可能进行“钓鱼执法”。
对于“钓鱼执法”,陈志群律师认为不但程序违法,而且社会危害性重大。我们看看一私家车车主的车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从这条车贴上可以看出,“钓鱼执法”会使得社会公德心丧失,会破坏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感,会使得社会诚信进一步陷入危机。因此,我们坚决反对“钓鱼执法”,希望杜绝“钓鱼执法”,请有此行为的执法人员洁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