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2009年8月31日工人日报报道,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人对“行政强制”产生了误解,以为该法是专门强化“强制”的。事实上,“行政强制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有诸多内容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立法宗旨。
律师点评:
纵观草案内容,陈志群律师认为该草案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条款;2、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4、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和解;5、草案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6、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以上规定有利于规制行政机关执法中的强制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陈志群律师认为,尽管该法律草案屡屡“难产”,但作为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法律保障,我们希望该草案能尽早作为正式法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