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网上曝光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真实性已得到法院人士证实。其中第250条规定,法院在部分情况下可禁止律师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昨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紧急召开研讨会,直指最高法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广州一法院系统人士亦向******实,该稿确实已下发,目前仍在地方法院征求意见。
对此,律师普遍认为存在“越权”的嫌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认为,法院并无权禁止律师执业,即使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应由司法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或借鉴国外的做法,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惩戒。
上海律协刑委会主任林东品表示,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释仅在内部征求意见,不少律师提出应该全面公布,由社会各界进行公开讨论。(据南方都市报)
律师评论:
看了以上新闻内容,陈志群律师认为有必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会日益完善,每一次立法往往代表着一次进步。而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准立法”行为,即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予以延伸及细化,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没有人能保证每一次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准立法都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历史的倒退”。上述征求意见稿是否是“历史的倒退”,谁说了都不算,这需要历史的验证。然而,有一个标准是显而易见,作为国家的公民,每一个人都有权进行评判。这个标准就是“司法解释不得违背或者超越法律”。律师作为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之外的一个法律职业,其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某种意义上需要“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法院惩戒权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做如此“延伸”规定,显然超越了法律,涉嫌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二次立法”。
上海律协紧急召开研讨会,这是作为律师团体组织应有的举措,陈志群律师认为值得肯定和支持。如果法院取得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利,那么法院和律师之间就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试问,如果由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法院的意见产生分歧,是不是要听从管理者的意见,否则随时面临“被惩戒”的风险。在这种环境下,律师独立执业将仅仅停留于法律规定。
作者:陈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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