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决定的内容包括:“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针对该决定内容,陈志群律师认为,计生政策仍然坚持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但允许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单独”夫妻再生一胎。需要注意的是,已生育一胎且为两个孩子以上(包括两个孩子)的“单独”夫妻仍然不允许再生育孩子,因为该决定中使用的是“两个孩子”,并不是“二胎”。同时,陈志群律师认为,对决定中提及的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单独”夫妻应当认为是可以再生育“一胎”,而不应该是一个孩子,因为生育第二个孩子时有可能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这种情况不能被认为违反计生政策。
因此,该政策的准确解读应当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如已生育两个孩子(不论是一胎或两胎)则不可再生育孩子,如只生育一个孩子,则可再生育一胎。同时,该政策尚处于启动阶段,要在全国范围完全实施可能还需要等待计生部门出台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中就应当将陈志群律师上述解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