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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涉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的判例启示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反垄断典型案例:“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以下为案例内容以及相应的启示内容: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为01806315.2的发明专利的继受权利人,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为使专利权效力免受挑战,曾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奥赛康公司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请求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及其关联方即可获许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后请求人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并由其关联方奥赛康公司实施涉案专利。之后,阿斯利康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奥赛康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阿斯利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以双方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和解协议》符合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经审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判例启示】

 

  陈志群律师认为,从以上判例内容可以进行以下分析并得到以下启示:

 

  一、该案例中提及“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事实上不仅仅是药品,只要是专利产品都有可能存在反向支付协议。在现实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碰到某一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被申请宣告无效或者被以其他形式质疑的情形,有关权利人正如该案例中提及“为使专利权效力免受挑战”而努力与相关相对方达成和解。因此,该案例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审查也适用于其他专利产品及商标权产品等知识产权产品。

 

  二、涉案《和解协议》在内容上是以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为主要内容,但是要判断其是否涉嫌构成反垄断法,仍然要回归到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看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就涉案和解协议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故通常情况下是不应当准许撤回上诉。但是,又由于可能形成的垄断状态不复存在,故最终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三、该案例同时也为我们展示了一个法律视角——“时过境迁”情形下,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一审判决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审查疏漏,但是到了二审,一些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审判决存在的疏漏没有必要再进行修正。在该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不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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