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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编辑: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综上,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下,法院应结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合同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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