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何某接到了某中介公司的来电,得知支付一定比例的贷款中介费后可以帮忙办理银行贷款。因何某打麻将缺少资金,且年龄较大、风险意识不强,遂同意中介帮助其办理贷款手续。嗣后,在中介的指示下,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获取了银行贷款4.48万元。贷款发放后,中介帮何某领取了银行卡,并刷卡消费9828元,告知何某该款项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急着贷款打麻将的何某并未在意,并按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4%的比例,另行支付1792元的贷款中介费。至此,何某贷款4.48万元,中介费达11620元,实得33180元。而后何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关于何某提出中介费达11620元的辩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将银行卡交由中介消费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银行对此并无过错;其二、何某称支付的9828元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与合同约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张交付中介费的事实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据此,何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额返还贷款本金4.48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此类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龄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没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钱;普遍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保存证据意识不足,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不法贷款中介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1年受理5起该类案件中,3人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4人为高中以下文凭,且5人均无正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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