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陈志群律师举例解析:
王某拖欠刘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此时王某因刑事犯罪被逮捕关押了三个月,请问刘某如要起诉,应当如何选择法院管辖地?
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刘某可向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