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涉及保护华侨权益立法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两方面的内容。第三次会议结束以来,华侨委员会结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执法检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组织调研小组分别赴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山东等省、直辖市进行调研。建国51周年前夕,华侨委员会利用在国内投资的侨商代表汇聚北京参加国庆节活动的机会,召开侨商代表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在上述基础上,华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翁维权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华侨在国内权益保护法》”的第119号议案、罗益锋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将《华侨保护法》列入十年立法规划”的第232号议案。华侨委员会认为,这两个议案的共同点,都是希望国家以法律手段来保护华侨在国内外的正当权益和合法权益,使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具体化。华侨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认为,对归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保护,国内已立法规定,而对华侨在国内外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涉及面较广,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列入有关法律议案。
二、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第722号议案。华侨委员会于今年6月召开的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并提请8月份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由第三十九号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