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部决定组织部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结合交通实际制定的《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请各单位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以确保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部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报告。
部将在部政府网站上,随时发布有关资产清查工作的信息,并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部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团资产的清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对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情况,为加强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各单位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1.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单位组成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按财务(资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报部。
2.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财政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部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也将对部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各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4.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部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有关核实、认定的具体权限将另行明确。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另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布置准备阶段(2007年1月)。
1.准备有关资产清查文件。
2.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议。
3.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含软件)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4月)。
1.由各单位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清理。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理。
(2)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各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财产清查。各单位要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2.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须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附在正式文件之后,同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部。
3.财政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条件和资料。
(三)总结阶段(2007年5月-6月)。
1.各单位应认真总结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2.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财政部。
3.部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四)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1.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部和各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具体权限,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对不纳入财政部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范围的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妥善处理。
2.各单位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情况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和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梳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报部。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部将成立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承担。参与我部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并要求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部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将在部机关网站(财务司网页)上,及时发布有关资产清查工作的信息,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规范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资产清查为契机,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管理的使用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