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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部分省市上报2006年利用外资形势的通知
编辑: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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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部分省市上报2006年利用外资形势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湖北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为加强外资系统信息交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请根据本地区2006年利用外资情况撰写全年形势分析,经委领导签署同意后于2月1日前上报我司(电子版发至wzs@ndrc.gov.cn),我们将加载到我司子站“地方动态”栏目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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