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工作,决定于2007年1月10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签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样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