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文 号:沪民福发〔2014〕27号
发布日期:2014-4-23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作如下规定:养老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即上海市【上海市××区(县)、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或上海:“字号”由养老机构设立者自行拟定:“通用名称”涵盖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一、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字号”老年福利院;区(县)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字号”老年福利院;街道、乡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三、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在受理养老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后,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与确认,防止养老机构重名。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