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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4-5-2

生效日期:2014-5-2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为促进保证无船承运市场继续持续健康发展,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2014年5月15日以后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业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经营人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发登记证到期前,拟终止经营或换成保险(保函)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按原渠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保证金依经营人申请全部退回。

三、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经营资格企业名录,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审批和市场监管情况。

四、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执法。

五、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或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1号)的要求,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及时沟通衔接,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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