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16〕72号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报经财政部批准的在上海自贸区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方案,特制定《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7日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和承销额限定。
投标量。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2%、30%;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低承销额。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8.5%。
上述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0.1亿元。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通过在投资者债券账户下设立自贸区分组合的方式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并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处理
(一)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格式见附件1)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发行现场进行应急操作,并应当及时拨打发行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向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报告。
(二)在应急操作方式下,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如实填写应急投标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记录收到应急投标书的时间等有关内容,核对密押后签字确认。
(三)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应当审核应急投标书收到的时间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字迹清晰、意思明确。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不清晰、意思不明确、密押核对不符或超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应急投标书,均做无效处理。
(四)应急投标书经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确认各项要素有效完整,并经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和上海市审计局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由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或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应急投标信息录入发行系统,并进行核对。
(五)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投标截止时间。
(六)应急投标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
(七)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又进行应急投标,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八)当国债登记公司确认竞争性招标时间内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可以延长竞争性招标时间半小时用于应急投标,并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或委托国债登记公司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1×年×月×日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
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采取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量和承销额等情况,将作为以后组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由上海市财政局等相关机构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年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应急投标情况记录表。
附件: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1611/P020161121629416652974.doc)
××××年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应急投标情况记录表(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1611/P02016112162941694519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