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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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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业务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以及抽查信息报送人员信息(含姓名、科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连同电子文档,于2016年12月16日(周五)前报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联系人:何雪松、胡晓晴,电话:23117793、23117797、83090060(传真),电子邮箱:huxiaoqing@smhb.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6号)、《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抽查事项目录(2016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4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业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实施卫生计生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创新卫生计生监管方式,完善卫生计生监管模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随机抽查事项及职责分工

  (一)随机抽查事项

  经市审改办审定,列入本市卫生计生系统随机抽查事项目录共6项,分别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二)职责分工

  为积极稳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推广随机抽查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和检查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邬惊雷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章    雄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赵丹丹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梅兴 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

  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医政医管处、法规处、办公室及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区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处室(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综合监督处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等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2.医政医管处负责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工作。

  3.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汇总,并负责与市审改办的沟通联系和信息报送工作。

  4.办公室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5.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并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6.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将辖区内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工作任务

  (一)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分工协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和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等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等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对卫生计生系统所承担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梳理,逐项列明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工,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卫生计生委可以被检查对象为单位进行抽取,区卫生计生委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个事项的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游泳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门诊部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管道分质供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住宿业)、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等6个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每年分别不少于20%、50%、10%、10%、6%和50%,且绝对数均不少于10家(如实际检查对象少于10家,则全部抽查)。

  本市2016年作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双随机工作的试点单位,已完成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等2个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因此,本市2016年主要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门诊部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住宿业)、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等4项随机抽查工作,抽查数量分别不少于5家(如绝对数少于5家,则全部抽查)。

  (五)及时公布和报送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在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门户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全市随机抽查数据经汇总后,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和医政医管处审核,并报领导同意后,通过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上海卫生监督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六)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通过“抽查通报制度”的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诚信档案管理、信用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等综合监管措施,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工作部署

  (一)准备工作

  1.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逐项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包括监管对象名称、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格式见附件2)。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抽查事项逐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格式见附件3)。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分工要求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2016年12月16日(周五)前将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经汇总并由监督处和医政医管处审核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审改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

  2016年随机抽查工作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2017年随机抽查工作要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1.抽取双随机名单。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在抽查开展前采取摇号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2.实施随机抽查工作。在双随机抽查名单确定后,要组织检查人员尽快到监督主体单位开展抽查工作。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3.通报随机抽查结果。实行“抽查通报”制度,对每项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样本见附件4)。

  (三)总结评估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对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全面总结,重点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建立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抽查长效机制。总结报告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和2017年10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监督力量,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开展随机抽查的工作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加强监督执法稽查,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积极探索创新

  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在认真落实6项随机抽查事项任务的同时,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重点监督工作计划,丰富随机抽查的内容,建立实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创新随机抽查监管的自选动作。随机抽查工作是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创新,要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与日常监管形成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1.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表(样表)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表(样表)

  4.抽查结果公告(样本)

  5.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6.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7.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废物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8.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9.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0.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采供血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1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工作程序 抽取条件 公开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 区卫生计生委 辖区所有的游泳场所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卫生计生委可以被检查对象为单位进行抽取,区卫生计生委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 20% 原则上每年一次 1、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抽取双随机名单;3、实施随机抽查工作;4、通报随机抽查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抽查事项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在抽查工作实施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上海卫生监督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52条 市卫生计生委 全市所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5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9条 区卫生计生委 辖区所有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33条 区卫生计生委 辖区所有的门诊部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10%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工作程序 抽取条件 公开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 区卫生计生委 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管道分质供水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卫生计生委可以被检查对象为单位进行抽取,区卫生计生委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 10% 原则上每年一次 1、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抽取双随机名单;3、实施随机抽查工作;4、通报随机抽查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抽查事项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在抽查工作实施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上海卫生监督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查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 区卫生计生委 辖区所有的住宿业场所 6%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第50条 市卫生计生委 全市所有的血站 50%

附4

抽查结果公告(样本)

  ×××××(单位名称)

  ××××年度(季度、月份、批次等)

  ×××××抽查结果公告

  (样本)

  ××××年第×××号

  概述

  一、抽查基本情况

  二、抽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四、抽查方式

  五、抽查依据(包括法律文件、标准等)

  六、抽查结果分析

  七、抽查结果处理

  八、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抽查结果)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5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所有游泳场所。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抽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公共场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区卫生计生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公共场所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大活动保障、社会举报投诉等)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条抽查方式为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抽查内容包括对卫生状况的现场检查和对水质的实验室检测。卫生状况检查项目包括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池水循环消毒设备、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是否设置强制性浸脚消毒池,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公示等。水质抽检项目包括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尿素与浑浊度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附6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所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抽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抽查主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检查对象为单位进行抽取,区卫生计生委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抽查主体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职业卫生随机抽查比例为50%。若辖区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少于5家,则全部抽查。

  第十条抽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抽查内容包括对卫生管理档案等书面材料的检查,以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场检查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附7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废物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医疗废物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医疗废物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所有门诊部以上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废物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医疗废物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医疗废物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区卫生计生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医疗废物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大活动保障、社会举报投诉等)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条抽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抽查内容包括对卫生管理档案等书面材料的检查,以及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现场检查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实施日期与实施方案一致。

附8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管道分质供水。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市卫计委监督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抽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生活饮用水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区卫生计生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生活饮用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大活动保障、社会举报投诉等)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条抽查方式为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抽查内容包括对卫生管理档案等书面材料的检查,以及对设备设施、信息公示情况的现场检查等。抽查时,集中式供水应对出厂水进行抽检,抽检指标应包括浑浊度、总氯、菌落总数与总大肠菌群等;管道分质供水应对出水、回水、用户水均进行抽检,抽检指标应包括浑浊度、耗氧量、菌落总数与总大肠菌群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附9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所有住宿业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市卫计委监督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抽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街道(乡镇)或者道路为单位进行抽取。

  区卫生计生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检查对象自动进入本年度检查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上一年度被抽查过但未受处罚并确已整改的检查对象,不再进入本年度抽查,避免重复抽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6%。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大活动保障、社会举报投诉等)作出必要调整。

  灭藻剂有无露天贮存、空调机房是否清洁干燥、冷却塔内壁有无明显污泥/苔藓、冷却水是否经水质处理、冷却(加热)盘管有无霉斑、凝结水排水管是否保持通畅以及新风机组能否正常运行等;卫生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有无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灭藻剂有无露天贮存、空调机房是否清洁干燥、冷却塔内壁有无明显污泥/苔藓、冷却水是否经水质处理、冷却(加热)盘管有无霉斑、凝结水排水管是否保持通畅以及新风机组能否正常运行等;卫生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有无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风口定期清洗记录、空气过滤网/过滤器清洗或更换记录、有无空气处理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的清洗记录,有无风管清洗后内部情况影像资料以及有无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检查记录与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等;抽检采样卫生指标包括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积尘量、风管内表面积尘细菌总数与真菌总数以及新风量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附10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采供血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和《关于做好市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25号)要求,特制定本市采供血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设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抽查对象为全市所有采供血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采供血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对抽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条抽查主体负责建立及维护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抽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随机抽查的实施与公开

  第八条抽查开展前,市卫生计生委以检查对象为单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采供血机构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如与专业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随机抽取确定1人为主要执法检查人员,其余1人由实施单位指派。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不低于5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不低于5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不低于5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不低于5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不低于50%。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条抽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抽查内容包括对卫生管理档案等书面材料的检查,以及对血液的采集、制备、存储设施、措施等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现场检查等。抽查对象应依法配合抽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实际需要,制作现场抽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对抽查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公告。抽查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三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并纳入抽查对象的诚信档案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复核、延续等过程中,对受处罚企业实施重点审查,以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和政协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责任清单,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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