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产办〔2016〕57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办理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加强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2011年本市曾进行了渔业乡村兽医的登记工作,申请者经登记、培训,由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了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五年,均已到期。现就延续办理和新证申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续办理
原持证者若继续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需持2011年颁发的《乡村兽医登记证》(副本)至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填写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审核、批准后,统一填写2016年渔业乡村兽医登记汇总表。
3.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批准后的名单上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备案,并将汇总表同时报送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4.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各区县批准人数,打印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正本并发放至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发放。副本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正本内容填写,贴上登记者照片,加盖钢印后发放。正本、副本合为一套,相关信息一一对应。
5.颁发的渔业《乡村兽医登记》有效期为2017-2021年。原登记证(正、副本)至2016年底全部作废。
二、关于新证申请
如有新进人员申请登记、领取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的,需满足相关登记条件,按照规定登记程序进行办理。
(一)登记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市、区(县)有资质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登记程序
1.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可向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颁发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审核不合格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人员的信息填入渔业乡村兽医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做出“新申请”备注。同时上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和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备案。
(四)登记时限
新人员登记每年或每两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其他
请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人员及时办理《乡村兽医登记证》的续办或新证申请。
联系人:曹世娟:23113029
肖雨:13162288717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