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本市积极开展了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同时,对新开办企业也核发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市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共计191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包括自产和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未申请换发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律作废。未申请换发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将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交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标识可以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须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
四、企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