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民〔2016〕2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委将对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成人高校(含筹建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开展2016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基本办学条件;
(二)依法治校情况;
(三)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
(六)党团与学生工作情况;
(七)其他法定事项。
二、检查要求
(一)各民办高校请于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前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
(二)我委将于2017年3月组织人员到各民办高校开展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日程另行通知。其中,对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不含已连续三年未实地检查的学校),除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本年度不再进行实地检查,以后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逾期未参加或未通过检查的民办高校,我委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卓保彤;联系电话:2311708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