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委〔2016〕355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2016年本市粮食高产创建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4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丰产示范方建设项目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13号),开展市级优秀示范方评比和基层创建单位考核,按照《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对评选出的高产创建优秀示范方和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奖励。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将市级财政2015-2016年粮食高产创建奖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按照有关要求,抓紧拨付。
一、奖补依据
2015年麦子优秀示范方依据市农委《关于表彰奖补2015年度本市麦子优秀示范方的通知》(沪农委〔2015〕327号);2015年水稻优秀示范方依据市农委《关于表彰奖补2015年度本市水稻丰产创建优秀示范方的通知》(沪农委〔2016〕60号);2016年麦子优秀示范方依据市农委《关于2016年本市麦子优秀示范方考核评比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6〕266号)。基层创建单位奖励依据市农委主任办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考核结果。
二、奖补标准
(一)优秀示范方
一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二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6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二)基层创建单位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8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三、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先创后补”原则,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优秀示范方和创建单位。
优秀示范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引进、物化技术应用、标牌制作、生产档案记载、方容方貌整治等;创建单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农情统计、苗情调查及田间测产、高产试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评比检查、标牌制作所涉及的材料、差旅、劳务、设备、租赁、会议、燃料动力等费用。
四、加强资金监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
2015-2016年本市粮食高产创建奖补资金明细表
区县
(单位)
2015年市级财政
下拨资金(万元)
2016年市级财政下拨资金(万元)
备注
2015年麦子优秀示范方
2015年基层创建单位奖补
2015年水稻优秀示范方
2016年麦子优秀示范方
2016年基层创建单位奖补
闵行区
2
10
4
0.5
10
2015年麦子和水稻优秀示范方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到区县财政和有关单位;2016年麦子优秀示范方和2015年、2016年基层创建单位考核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至区县农技中心和农场局农技中心。
嘉定区
7
15
17
6
10
宝山区
7.5
10
8
3.5
10
浦东新区
10.5
18
19.5
4.5
15
奉贤区
8
15
29.5
4
18
松江区
8.5
15
21
3
18
金山区
7
18
17
4.5
15
青浦区
5.5
15
15
2
15
崇明区
6
18
22.5
2.5
15
光明食品集团
38
10
56
42
18
上实集团
8
11
6
合计
108
144
220.5
78.5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