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委〔2017〕36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省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农委〔2016〕160号),为规范本市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省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农委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省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的申请、考评、监督等参照《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机〔2016〕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鉴定能力认定结果,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