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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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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委〔2017〕40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农委,各直属单位:

  按照本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防汛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工作,现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防汛防台应急管理,高效有序地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和农产品安全供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农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

  加强农业防汛防台工作的领导,贯彻常抓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方针;保障农业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增强农业的防灾救灾能力;安定社会,稳定民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恢复生产,保障生产稳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防御为主、防救结合原则。

  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增强农业防灾抗灾意识,积极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灾后不等不靠,发动干部、群众迅速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援防灾救灾,不断完善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1.2.2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

  本市农业防汛防台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防汛防台具体工作,市农委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委、办、局,根据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做好防御救灾工作。

  1.2.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

  一旦发生汛情,区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包括灾前的防范措施,灾后的突击修复农业设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护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4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

  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处置合力,提高农业防御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对农民实施保险理赔和政府补助。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确定对本市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等方面。冰、雹、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参照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系统

  市农委防汛防台指挥系统由委领导与相关职能处室同志组成,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秘书长为执行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预案,具体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部门职责

  2.2.1市农委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农业灾情收集和汇总,防灾救灾信息编报等工作。

  2.2.2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职责:负责联系市防汛办,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安排救灾资金,促进救灾款及时到位。

  2.2.3市农委种植业办职责:负责指导郊区种植业防汛救灾工作。加强对种植业防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郊区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收集和核查受灾情况,及时反映灾情。提出防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工作。

  2.2.4市农委蔬菜办职责:负责指导郊区蔬菜生产防汛救灾工作。加强对蔬菜防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郊区落实各项防汛措施,收集和核查受灾情况,及时反映灾情。提出防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建议并组织实施,保障本市蔬菜特别是绿叶菜市场平稳供应。

  2.2.5市农委畜牧兽医办职责:负责指导郊区畜牧养殖业防汛救灾工作。加强对畜牧养殖业防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郊区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收集和核查受灾情况,及时反映灾情。督促、指导郊区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提出防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2.2.6市农委水产办职责:负责指导郊区水产养殖业防汛救灾工作。加强对水产养殖业防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郊区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收集和核查受灾情况,及时反映灾情。提出防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海洋部门做好海洋气候预警,组织海洋、长江作业渔船避风抗灾,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2.2.7市农委农机化办职责:负责指导郊区农机生产防汛防台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对农机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郊区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收集和核查农机掌握受灾信息,及时反映受灾救灾情况。提出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农机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抢收抢种等农机作业服务,提高农机防汛防台能力。

  3.预警和应急响应

  3.1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3.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3.2.1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③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

  (2)IV级响应行动

  ①密切关注台风、暴雨、汛情动态和灾情;

  ②通知区主管部门通知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③要求各区农业部门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清沟理沟,棚舍防护,渔船进港等。

  3.2.2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标准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③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

  (2)III级响应行动

  ①市农委各专业部门提出防御意见和方案,上报委领导,必要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农业部;

  ②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台风预警的级别和相关内容,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③要求各区农业部门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动员相应农产品提前采收工作;

  ④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停止水稻机插秧、机直播等小型农机的作业,加强农机库房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3.2.3II级(橙色)预警响应标准与行动

  (1)响应标准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③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

  (2)响应行动

  ①市农委领导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农业部;

  ②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农委、各直属单位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③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农业防汛防台工作;

  ④停止所有农业机械作业,加强农机库房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⑤视灾情严重程度,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

  3.2.4I级(红色)预警响应标准与行动

  (1)响应标准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③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万亩以上)。

  (2)响应行动

  ①市农委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各处室负责人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农业部,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②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各直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小损失;

  ③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农业防汛防台工作;

  ④停止所有农业机械作业,加强农机库房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⑤视灾情严重程度,提出政府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政策意见。

  4.应急处置程序

  4.1值班

  市农委防汛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值班人员收到来自气象部门或防汛办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向各区农委、委内相关处室发送预警信号,告知预警的相关内容和级别。防汛期间应在值班室配备防汛通讯录,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防汛工作联络员应将通讯工具置于开机状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当接到II级和I级预警后,秘书长和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及时到岗值班。其中,如接到I级预警后,委分管领导负责到岗值班。

  4.2报告

  值班人员收到来自气象部门或防汛办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将预警的相关内容、级别向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进行汇报。IV级预警由办公室主任向分管领导汇报,III级及以上预警,由秘书长直接上报委主要领导。

  4.3情况报告

  一旦发生农业灾情,各职能处室按条线将受灾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办公室汇总。

  首报。在发生农业灾害2小时内,由办公室对预警及处置情况汇总形成首次书面报告,报秘书长。

  续报。在发生农业灾害6小时内,由办公室将灾害发生及处置情况汇总形成续报,报秘书长。

  终报。在处置工作完成后8小时内,由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形成终报,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

  4.4处置

  因灾害性天气引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农业突发灾害时,主要由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能处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及时查明情况,形成处置方案,并妥善处理。

  因灾害性天气引发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农业突发灾害时,按照委主要领导的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查明情况,会商形成处置方案,会同有关区、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发布

  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办公室汇总对灾害损失及抗灾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对外发布稿,经秘书长审核,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Ⅳ级、Ⅲ级响应终止由市农委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终止,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农委执行。

  5.善后处置

  5.1加强与市水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河系预降水位,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修复损毁农田、养殖水面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加强与市商务部门沟通,尽快恢复本市绿叶菜等农产品的平稳供应。

  5.2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种子、种苗、化肥、地膜、农(兽、渔)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3指导灾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指导受灾农户和畜禽养殖单位做好畜禽棚舍加固维护和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5.4协调农业保险机构及时对投保报案的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损失情况进行勘损,并对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理赔方案,及早拨付理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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