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7〕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业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业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1、下调工业用户气价,实现工业、营事团用气同价。
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元,调整后的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营事团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相同。
2、下调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价。
化学工业区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元。
上述工业用户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本市其他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及管理规定仍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5〕11号)文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