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实施以来,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支出,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各单位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