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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及《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实施方案》,经2019年3月26日市卫生健康委第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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