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进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安装集装箱运输车辆专用ETC车载装置且通过交通运输部预约平台完成通行预约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本市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通行费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统一按照3类货车收费标准收取;
(二)在G1503和在S2临港收费站至G1503段上通行的,车辆通行费小于10元的按3类货车收费标准,以实际行驶里程计费;车辆通行费大于等于10元的,统一按10元收取。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其他收费要求按《关于公布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交财〔2019〕11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速公路收费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有关事项的告示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沪市政计〔2006〕120号、沪价费〔2006〕0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