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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导读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导读:《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是上海市目前有效文件,因有企业客户涉及购买房地产事宜,陈志群律师对现有有关地方政策文件进行查询,现在发布供公众查阅参考: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陈志群律师提示,以上文件是指购买房地产事宜,但是有部分企业客户涉及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受此限。实践中,可能会有观点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陈志群律师认为,该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有判例所持裁判观点并不一致,陈志群律师倾向于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例当中所持观点,具体观点可以在陈志群律师此前已经发布的文章当中查阅,在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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