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咨询到一个问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在此,陈志群律师予以书面解答,同时也便于公众查询参考:
陈志群律师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无效,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以上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是指《贷款通则》等,故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否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但是,最近几年,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某些地方法院(例如浙江高院出台辖区审判指导文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例如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尽管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仍属无效,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多的规避方法。当然,这些方法涉嫌以形式合法掩盖非法目的,但是在众多法院判例中,绝大多数都被认为是有效的。例如,陈志群律师在上海某一法院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上是企业间借款,但法院直接依照表面证据认定为民间借贷,自始至终从未质疑主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