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以实物资本投资于我国在近几年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实物资本涉及的问题远比货币资本复杂,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投资者对所投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拥有处置权的实物。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物不得存在任何担保物权,为此,外国投资者得出具对该实物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此外,上述《若干规定》还要求: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都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也适用。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人微言轻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之所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作如此要求,是因为如果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将来势必牵扯到中方当事人和整个企业的责任问题。 二、以实物投资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实物投资不同与货币投资,我们国内的建设需要外来资金的补充,但对外来实物的需求则不能一概而论,依2001年修改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的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另外,外国合营者人微言轻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或要求的实物,外国投资者才能将其作为资本投入中国境内。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条件有所放宽,新的要求是:出资的实物庆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需的,实物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实物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三、实物投资作价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进,价格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外国投资者实际认缴的资额问题,在合资企业中还涉及到外国投资者依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作为投资的实物规定出一个明确的价格,尽管如此,但法律提供的确定实物价格的原则却值得我们重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都对外来投资者以实物出资时的价格确定的原则作了规定,其内容是: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价格由合营或合作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方评定,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事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由外国投资者自己作价,但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3)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实物价格的原则,既尊重投资者的估价,又用同类实物的国际市场价格这个客观因素来制约,公平合理。 四、实物投资进口问题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机器设备等的进口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口许可证、关税和商检。
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作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可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借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合同(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关税。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关税。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五、实物投资鉴定
对外国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作价的原则,并对实物投资明确规定了符合的条件,但落实的情况很不理想,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外商投资设备低价高报,以旧顶新、以次充好,有的外商甚至用国产设备冒充或以合资为名进行欺诈,严重地损害了中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为此,国家商检局、财政部于1994年3月1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依《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后,出具鉴定证书。
六、实物投资验证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有财产鉴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凭价值鉴定证书办理验证。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要经国家的审批机关批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的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报审批机构批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的,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如果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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