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在本站的另一篇文章中“这种情况下,我该支付中介费吗”提及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上,部分中介公司(如锐丰、德佑地产等)要求房屋买卖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的同时签订一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书。该等中介公司认为,当事人签订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可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同时中介公司也就居间成功了,并可依此要求购房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
中介公司的做法表面上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会支持中介公司的上述做法此前一直并不明确。田律师有幸亲自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作为购房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该案在2010年春节前宣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驳回中介公司诉请的核心理由,法官采用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即,中介公司要求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法居间合同一章所指的居间成功的“合同”,因为这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居间并不成功。根据上海地区的二手房买卖实践,能够据之实现合同目的(即完成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是通过网络签订的黄色封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当事人签订该黄色封面买卖合同的,就不能认为居间成功。
这一判决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而言非常不利,但显然这有助于规范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田律师也呼吁广大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服务,不要企图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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