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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国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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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婚姻的增加以及中国人移民国外的热潮不减,中国人在国外要求离婚的现象也逐年增加。然而,结婚容易,离婚难。在异国他乡离婚,更是难上加难。田律师,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在境外离婚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此略作小结,希望对相关读者有所帮助。

1. 离婚案件管辖权

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通常均要诉诸法院。但此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哪里提起离婚诉讼,是中国还是居住国呢?这不是一个纯粹的中国法问题,但当事人有必要了解中国就此列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规定,集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中。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国内结婚的人,在国外是可以进行离婚诉讼的(具体法院依据居住国法律确定),除非居住国法律要求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适用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什么是“定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理解,应指取得所在国永久居留权情况。那么,对于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中国人,如果想要离婚如何起诉呢?这种情况下,如果居住国法院不受理诉讼的话,那就要回到国内诉讼了。此时,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表明,如果华侨居住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而要求由其国籍国法院管辖,华侨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诉讼。此时国内管辖法院可以是双方任何一方原来住所地(户口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可以向当地国法院起诉离婚。尽管此时并不排除外国法院的判决。但由于可能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则外国法院判决书最后将面临无法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麻烦。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并未明确指明婚姻缔结地,可以理解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结婚,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或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条规定,也并不排除国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地法院受理,且当事人均参与诉讼的,则可以在国外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2. 外国法院诉讼管辖之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原理,尽管案件的诉讼是在外国法院进行。但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相对应的适用法律并不必然是根据法院所在地之法律。具体如何适用,需要由受理法院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适用法予以确定。

尽管离婚诉讼发生在外国法院,但作为一项全球几乎均予认可的原则,涉及到不动产之分割的,则需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果夫妻双方有不动产位于中国且需要诉讼进行分割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鉴于是“专属管辖”,则任何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应视为无效。

在此,提醒在国外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离婚涉及到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分割的,则不必要求外国法院对该不动产作出任何处分判决,因为此类外国判决内容是无效的,无法在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对该房地产之分割之诉。当然,外国法院可以就其离婚本身作出判决,而把不动产搁置不议。

实际上,目前国内的法院对于外国法院判决书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判决内容均难以得到承认。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均不会对离婚内容之外其他判决内容予以承认。

3.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适用的问题

作为一项基本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书在其域外不发生效力。因此,一个国家的判决书在另一个国家无法直接适用。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口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增加,世界各国均在有条件地承认其他国家的特定类型的判决。

早在1991年,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即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性规定。

申请主体: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中国籍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根据法释[2000]6号司法解释,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法院:有关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审查内容:判决尚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是否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是否已经有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法的惯例而言,跨国离婚案件比较复杂。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房地产、股权等)时,此类离婚案件可能不得不面临在两个或以上国家进行多次诉讼方能最终解决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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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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