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剖析淘宝网店过户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事件背景:
日前,淘宝网“网店过户”线上入口正式开放,店铺经营者可通过卖家中心页面的“客户服务”操作板块直接进入“网店过户”入口,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需要过户申请的类型,进入相对应的审批流程。
据悉,目前淘宝支持“网店过户”的类型包括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3种情形,暂时不支持出售转让的“网店过户”。过户后网店信誉保持不变,所有经营性的行为都会统一被保留。
二、分析师点评:
虚拟财产转让的现实需求是普遍存在的,淘宝卖家有六百万之多,QQ活跃用户数有七亿之多,新浪微博用户数也接近三亿,数量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中,生老病死再正常不过,因此该规则一经公开,便再次将网店过户的问题推向电商业界焦点。
但虚拟财产对用户具有经济价值或者精神价值,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继承和转让问题。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携中心数位特约研究员、全国多位知名互联网专业律师,开设了全国首条C2C网店“过户”律师咨询服务热线0571/87397953,并制作淘宝开放网店离婚与继承者转让《实施细则》出台滚动专题(www.100ec.cn/zt/wdzr/),并发表本专业点评,供广大C2C网店创业者、电商企业与业内人士参考。
2.1适用法律
据了解,目前所有相关法律,比如物权法、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都没有明确把网店、游戏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的法定类型。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法院的态度也比较明确,判决支持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几乎没有判决支持虚拟财产的继承、离婚分割,针对虚拟财产盗窃也不适用盗窃罪进行处理。
但是,法院也会尊重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对于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不能进行转让。
2.2专家观点
2.2.1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认为:
——网店转让限制恐不现实,除离婚、继承外,仍存在很多可以适度放开限制的情形。
淘宝支持网店转让的做法属于在没有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为相应广大卖家的现实需求而做的一种积极尝试。当然,淘宝所支持的网店转让仍然是有限的转让,仅仅局限于离婚和继承两种情形,且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还有大量的卖家需要转让网店,这其中有很多属于合理的需求。比如,卖家因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再继续经营网店,转让辛苦打造的品牌也属于合理之举。
完全放开对网店转让的限制恐怕不现实,但是除了离婚、继承之外,仍然存在很多可以适度放开限制的情形,希望淘宝能进一步做出尝试和探索。
2.2.2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王小敏律师认为:
——网店过户细则条款过于简单存隐患,过户手续过程产生问题及其处理等并无规定。
依据淘宝公布的店铺过户细则,店铺过户仅限于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继承三种情况,对于其他过户情形依然禁止。而且过户细则条款过于简单,仅规定了过户的受理原则及具体要求,对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处理等并无规定,这无疑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1)知识产权问题。淘宝在店铺过户细则中,并没有对店铺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作为网络商铺,与实体经营类似,也会涉及到商标等问题,比如在淘宝店铺的主页、所售商品上等都可能会使用有注册商标。如果拟过户的店铺使用的是经第三方品牌厂商授权的商标,过户后的店主继续使用他人授权的商标,应无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拟过户的店铺使用的是转让人自有的商标,那么,该商标在店铺过户之后,受让人是否能当然的继续使用该商标呢?
对此,淘宝的过户细则并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转让者明确店铺中涉及的所有商标等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否则,受让人继续使用转让人的相关商标就会涉嫌侵权。
(2)非离婚、继承之外的店铺过户问题。淘宝现仅开放离婚和继承两种过户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淘宝店铺是由男女朋友等合伙开的,一旦男女朋友分手或者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要散伙,该店铺如何处理?既然只能离婚或继承过户,可能会给一些人留下投机的余地,通过假结婚再离婚等手段取得店铺的经营权。对此,淘宝也应引起重视。
(3)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根据淘宝目前的过户细则,过户手续由卖家(转让方)办理,分为选择过户类型、签署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邮寄材料、缴纳服务费、申请换绑支付宝、完成等七大步骤,但是对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安全问题并无规定,比如申请换绑支付宝,如何保障转让人换绑的支付宝账户与受让人的一致?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转让人及淘宝三方之间如何进行有效衔接?如何保障转让人不对拟过户店铺的信誉或评价造成损害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特别是涉及到判决离婚等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关系已经闹僵的情况下,如何能保障店铺顺利过户?这也是一大问题。
2.2.3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网店过户在填补了法律局限性和滞后性同时,过户程序及限制并未完善,也欠缺法律依据。
一方面该规则减少了网店经营着的资源浪费,填补了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值得肯定。
目前,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排名全球首位。在网上店铺经营者,以及其他虚拟财产使用者数不胜数。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却远远滞后。虽然滞后性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这种法律的局限性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无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更无法维护虚拟财产的价值。
在店铺的信誉累积了很高之后,经营者意外死亡或有其他情况放弃继续经营。倘若每一个公民使用的虚拟财产,在其自然生命结束时,便化为乌有,其身份证被注销,其继承人无法使用该店铺继续经营。这对于保障公民财产“物尽其用”,弘扬法治来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这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成果,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流通。鉴于此事实,淘宝网网店“过户”开放规则的公布,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利于商品流通。
但另一方面,过户程序及限制并未完善,也欠缺法律依据。
网店与实体店还是不一样,因为网店的过往信誉对消费者产生很大影响,一旦经营者发生转换,很难保证经营渠道以及理念的延续。如果对于网店过户的程序及限制未予明示或存在其他漏洞,将会有损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网络市场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2.2.4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淘宝“网店过户”服务,是对虚拟财产和网络用户权益保护的有益尝试。
淘宝“网店过户”服务的推出,意味着淘宝店铺可以作为公民财产得到保护,化解了网店这样的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财产分割问题,是虚拟财产保护的有益尝试。
“淘宝店铺”可过户,取决于淘宝网店具有财产属性。淘宝网店集虚拟财产和物质财产与一身。一方面,网店所积聚的高信用、高好评率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网店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出售的货物是实物,具有切切实实的价值,这与其他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网店所积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而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网店作为公民财产保护,符合事实要求。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此次,淘宝的动作,无疑走在了法律的前列,对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而言是有益的尝试。
2.2.5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詹朝霞律师认为:
——“网店”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和网络服务商(淘宝)之间的关系是出租和承租的关系。
(1)“网店”可认定为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网店”是由经营者投入资金、时间和经验经营所得,期间投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是经营者长期经营的积累,其属性类似于实体店,又有别于实体店,区别在于“网店”本身还依赖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基于该网络服务才能有效经营,才能积累“网店”的财富,虽然如此,我始终认为,“网店”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是由于经营者一系列的经营行为产生和形成的,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特殊的“物”。
2、“网店”不同于“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网店”更多的是完全依靠经营者独特的经营方式和方法以及金钱的投入才能够从无到有,才能够持续发展,这种财产归属于经营者更有其科学性和合法性,因为这样的“网店”经过长年经营所积累的信誉和优质评价犹如企业商标和企业字号等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财产的特性,具有很明显的特殊的身份特征,因此,其所有权只有归属于经营者才能更有效地传承和经营,才能体现该等财产的真实价值,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网店”所处的网络服务商应该类似于场地出租,网络服务商出租了场地,收取一定的租金,则应该提供相应配套的服务,而在此经营的店主应对其店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当然还包括“网店”的经营信誉等等。
(2)一旦认定“网店”为个人财产,那么财产的利用和管理规则就不难加以制定:
1、“淘宝网”类似一大型商厦,“网店”类似其中的店铺,对于整体的网络其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由网络服务商享有;“网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由经营者享有,“网店”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是出租和承租的关系,自然“网店”的转让、买卖、赠与以及继承等等可依据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合同来界定和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当然,基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由于淘宝网同时提供了强大高质量的服务才能够带来巨大的“访问量”和储存海量的客户评价等信息,因此,究竟怎么平衡“网店”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三、专家建议: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位特约研究员、上述专业互联网法律专家还给出了如下建议。
建议一:完善相关过户细则,保障店铺过户安全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网络虚拟店铺,建议淘宝网应该允许继承人在证明自己真实继承人身份之后,取得该虚拟店铺。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使这个被继承之后的“二代虚拟店铺”被公众所知。
从而符合了民法上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而规避了其人格权被继承的法律瑕疵。同时也能保障被继承人生前的劳动成果能够成为其后世的获利工具。
建议二:国家加强虚拟财产转让的立法,使其有法可依
目前所有相关法律,比如物权法、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都没有明确把网店、游戏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的法定类型。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能在立法层面上对虚拟财产的转让等作出法律规定,使相关企业及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