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因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发生的相邻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在城市建设中,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以牺牲周边住户利益为代价,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常常引发群体性纠纷。陈志群律师认为,建筑物的密度或相间距离,一方面是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建筑时要考虑的事情,另一方面也是房屋建筑者、房屋产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屋产权人在建造、加层、修缮房屋时,应与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及眺望。
当在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可能影响相邻方采光、通风、眺望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提请规划或其他部门鉴定,或提请法院作出裁决。异议的提起以及之后的处理可以适用处理越界建筑的相关规则。但必须是在知悉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如果在建筑物已经建成之后才提出,则只能要求赔偿一定的损失,而不能依据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拆除建筑物,以牺牲较大利益的方式来保护较小利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