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基本救济手段。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 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补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 目的在于弥补财产损失, 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损失 (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为限。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 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 但是, 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也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的作用。
2、具有精神补偿与****的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 是一种特殊赔偿金, 兼具精神补偿和精神****双重功能, 具有****受害方的心灵, 减轻其痛苦的作用。夫妻本来就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 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 内心创伤更重, 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 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 但是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其在正常的婚姻生活遭到解体后,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遭受的打击,并重新为自己设定人生的目标。
3、具有制裁过错方的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应该说,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只要过错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他方的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否则就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和理念。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使其不仅未因其行为获益, 而且对其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本身就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与惩罚。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 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 从而维护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4、具有保护无过错方的功能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 还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 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 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会起积极作用。笔者认为,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 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
从以上要件不难看出损害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比较困难。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也很难被法院认定,这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被现实虚置而难以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对此,有人主张司法权力的介入。笔者认为这类过错行为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公权力不宜介入。故此,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若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则能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